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刑事案件上诉期为10天),依照法定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上诉的法律条件:(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对刑事二审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理由和范围的限制。对刑事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广东国方律师事务所主任结合自己15年亲自办理数千件刑事案件经验,办理数百件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刑事上诉案件,结合15年的刑事办案经验,尽力使广大群众深入了解,避免走弯路,也避免错过减轻处罚的机会,特为答广大网友的提问而作出客观详细的回答:

  1、哪些刑事案件可以上诉?

  答:总的来说所有一审判决的刑事案件都可以上诉,但毕竟真正上诉改判的案件是少数,为了避免不必要上诉而浪费时间和金钱的案件和错过一些可以通过上诉改判从而减轻处罚的案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1、被告人自己不服的案件,2.被告人家属不服的案件,3.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服的案件或以上三方中一方以上不服判决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家属一定要找有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当面咨询并考虑上诉,综合考虑律师的意见决定是否上诉。

  2.咨询律师后问有多大把握减刑或改判?也问了好多律师,多数律师说上诉改判机会小,那么还要不要上诉?

  答:一般来说:不管哪个律师说上诉成功的机会有百分之80以上或百分之90以上改判或不改判,还是百分之20或30改判,但这些机会都是不确定的,我认为,不管律师分析说有多大把握,只要律师分析案件后确实案件证据本身存在问题或量刑重,比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量刑过重、适用法律错误等等的任何一种情况存在,那么应该不管改判的机会大小都应该有自己的主见,坚持上诉,哪怕最坏的结果维持原判,最多是浪费钱,不会错过改判减轻的机会,努力争取后改不改判没有后悔的,只怕本来有机会改判而没去争取才会后悔,

  3、主任律师讲几个家属担心上诉不改判而不愿意上诉,最终主任成功劝家属上诉,家属同意上诉而案件又有重大改判案例。

  答:1.2014年代理天河区蔡某涌运输毒品2.8公斤,一审判15年,同案人一个判死刑,一个判无期徒刑,蔡某父亲非常满意了,不上诉,也怕上诉加重,主任看了判决书后,认为一审量刑重,觉得可以上诉,经劝说蔡某父亲,最终其家属同意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到8年,成功减刑7年;2.2007年番禺区廖某因涉嫌犯罪一审判有期徒刑14年,其父亲咨询十多个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后,因在上诉期满最后一天找到主任律师,因为被告人的姐姐与主任律师同是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的,所以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咨询,,劝他上诉,最终在没有改变罪名的情况下成功减刑10年,这是近年最典型的、减刑幅度最大的案件,其他减刑1——6年的就不举例说了。总之,上诉有机会,不上诉没机会,只要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问题就可以上诉。

  4.在广州所有上诉案件改判的几率有多少?主任律师你近5年上诉改判的案件成功率达到百分之多少?

  答:一百个案件上诉改判的平均数为8%左右,也就是说一百个案件上诉改判的只有8个。近5年来我团队办理的上诉改判案件经详细统计超过50%,

  5.请问你团队刑事案件上诉改判案例为什么这么多?

  答:1.我们团队是专办刑事案件,可以说专业,能准确把握哪些案件可以上诉、那些案件上诉没有机会而不要上诉了,免得浪费时间2。每年办的刑事案件多,识多见广,3.人脉资源广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哪些人有权提出上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人员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准确、无误,准确、及时打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哪些人有权提出上诉呢?根据法律规定: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的上诉权。

  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规定,上诉人既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用书状或口头两种形式均可。当事人要求上诉,用口头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笔录存放在法院的案卷中。

  上诉的程序: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诉撤回

  法律规定,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回上诉。上诉人一经撤诉,便丧失了上诉权 ,不能再提起上诉 ,并应负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撤回上诉是行使处分权的体现,根据当事人处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即使上诉人要求撤诉,也不应批准,第二审法院仍要按上诉审程序进行审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这是因为设立第二审程序的基础之一就是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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