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法条解读>
1.刑事拘留的条件: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如果符合第82条规定的七种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需要拘留证先行拘留;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再办理拘留的相关法律手续。
2.“三个24小时”: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3.可以先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情形: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有碍侦查——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卿爱国主任简介:
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706213)
湖南省邵阳人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优秀律师辩护实录》特邀顾问
广东省湖南邵阳商会副会长、广东省湖南邵东商会会长
执业二十多年来, 卿爱国律师累计办理了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担任数十家中、小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死刑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协助投案自首、为公司老总、高管、防范、规避、化解刑事风险,帮助受害人刑事控告、举报、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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