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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蒋某投案自首减轻处罚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12-15 16:00:1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01刑终XXX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XX,男,湖南邵阳人,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出生地XX,文化程度中专,住XXXXX。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2021年4月14日作出(2017)粤0112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蒋XX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XX (另案处理)因与被害人陈里X有积怨,遂纠集同案人蒋德X、陈达X、周X及袁XX(均已判刑),由同案人陈达X驾驶车牌号为粤AXXXX的奇瑞牌小汽车从广州市黄埔区出发,去至广州市越秀区。后被告人蒋XX假扮客户打电话将被害人陈里X约至XX大厦门前路段,被告人蒋XX及同案人蒋德X袁XX三人即合力将陈里X强行推进上述奇瑞车,并伙同同案人周X在车内共同对陈里X进行殴打。随后同案人陈达X驾车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XXX附近,被告人蒋XX及同案人蒋德X、袁XX将被害人陈里X从车上拖下,并继续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蒋XX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陈里X的左手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里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2020年10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陈达X、周X,并在同案人陈达X的协助下抓获同案人蒋德X。2020 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袁XX。案发后,同案人蒋德X、陈达X、周X的家属分别对被害人陈里X赔偿了人民币 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里X的谅解。

2020年 10月18日,被告人蒋XX到湖南省X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被告人蒋XX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里X的陈述、证人陈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电话通话清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广州市公安局X分局扣押物品及文件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陈里X伤情鉴定的复核意见、XX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痕迹检验报告书、同案人蒋德X、陈达X、周X、袁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蒋XX的户籍材料、被告人蒋XX的供述等。

原判认为: 被告人蒋XX与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蒋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被告人蒋XX减轻处罚。同案人蒋德X、陈达X、周X已向被害人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蒋XX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XX提出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蒋XX系自首;上诉人蒋XX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诉人蒋XX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上诉人蒋XX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7日,上诉人蒋XX因与被害人陈里X有积怨,遂纠集同案人蒋德X、陈达X、周X及袁XX(另案处理),由同案人陈达X驾驶车牌号为粤AXXX 的奇瑞牌小汽车从广州市黄埔区出发,去至广州市越秀区。后上诉人蒋XX假扮客户打电话将被害人陈里X约至XXX大厦门前路段,上诉人蒋XX及同案人蒋德X、袁XX三人即合力将陈里X强行推进上述奇瑞车,并伙同同案人周X在车内共同对陈里X进行殴打。随后同案人陈达X驾车行驶XXX附近,上诉人蒋XX及同案人蒋德X、袁XX将被害人陈里X从车上拖下,并继续殴打。过程中,上诉人蒋XX使用其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陈里X的左手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陈里X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2020年10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陈达X、周X,并在同案人陈达X的协助下抓获同案人蒋德X。2020 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袁XX。案发后,同案人蒋德X、陈达X、周X的家属分别对被害人陈里X赔偿了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陈里X的谅解。

2020年10月10日,上诉人蒋XX到湖南省X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上诉人蒋XX对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一审过程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上诉人蒋XX家属于 2021 年3月26日赔偿了被害人陈里X人民币九万元,取得被害人陈里X的谅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XX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蒋XX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鉴于上诉人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向被害人陈里X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陈里X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蒋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 0112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对上诉人蒋XX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 0112刑初XXXX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对上诉人蒋XX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按法律规定应判3-10年,蒋某案发后在逃,他哥找到我,咨询这事该怎么处理,因为是邵阳老乡,我告诉他哥,逃跑一天只是一天,而且心理压力也大,又不敢出去干活挣钱,多难受啊,不可能逃一辈子,还是要正确面对,我劝他回来投案自首;告诉他回来投案自首后会得到从轻处理,蒋某在他哥和我的劝说下,终于下定决心投案自首,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我们再三交代既然投案自首就要注意:1、主动投案,在律师的带领下去公安机关投案,2、要如实供述事实,缺一不可,我们在办理一些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不懂法,还有就是抱着侥幸心里,主动投案了,但又不如实供述,不认罪,或认罪,但不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最终法院不认定自首,没有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理;特别是一些如果有自首情节可以判缓刑的,最终因为不懂法错过自首的机会,而被判3-4年,那么比实际多被关押3年多;另外,故意伤害案件赔不赔钱、赔多少钱也是一门学问,最好还是听专业律师的建议,毕竟专业律师见得多、处理的多,有丰富的经验。该案一审没赔钱谅解,判2年9个月,判决后家属不上诉,我们律师还是劝家属和被告人上诉,律师建议:不上诉以后还是要赔受害人医疗费等,不如现在主动赔钱谈谅解,争取减刑,最后家属同意律师的意见上诉,最后赔了9万元,减刑一年,如果不上诉这9万以后还是要赔的,还不如早点赔,又可以减刑,往往关键时家属不懂得怎样处理好。

(作者: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卿爱国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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