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7月22日第5版。
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改革指明了方向。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和政法各单位共同努力下,从2016年9月立法授权试点到2018年10月修法确立推行,从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到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改革严格依法、稳妥推进、落地见效。从全国法院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体运行平稳有序,案件数量、比例稳步上升。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认罪认罚案件79.5万件,占同期审结全部刑事案件的71.3%,审判质效明显提升,在依法及时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个别把握不够到位、协调不够顺畅的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是贯穿侦诉辩审各环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展完善。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立足审判职能,准确把握制度定位、适用原则、发展方向,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有效实施,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贡献。
深刻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时代意义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两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授权决定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要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准确把握此项制度的价值蕴含和功能定位,是制度正确实施、发挥优势作用的基本前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保障一体构建的刑事法律制度,其基本精神是对认罪认罚案件区别对待、分流处理,实体从宽、程序从简,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和深化发展。这是在践行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以更好满足社会多元司法需求、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期盼为导向,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制度探索,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是更好适应犯罪态势变化、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随着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入推进,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呈现下降趋势,同时,社会治理创新发展、刑事立法日趋完善,特别是危险驾驶等多发违法行为犯罪化,轻微刑事案件占比大幅增加。全国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近几年都在80%以上。如果不因应立法发展和犯罪态势变化,对犯罪分子仍不加区分地一律羁押、监禁、走普通程序,不仅实现不了立法意图,而且可能造成短期自由刑“交叉感染”,增加司法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也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以认罪认罚从宽为抓手,对刑事案件分流处理、区别对待,实体上落实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对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对民间矛盾引发的轻罪罪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依法从宽处理,确保轻罪轻刑、罚当其罪,更好发挥刑罚教育矫治功能,让罪犯有机会改过、有出路自新,更好改造、回归社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同时,程序上推进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和犯罪治理效能,是刑事司法领域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益探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民司法保障的有效途径。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基本刑事政策,从自首从宽、坦白从宽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系统整合和一体实现。我国刑法自颁布之日起即规定了自首从宽制度,明确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进而规定坦白从宽制度,明确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坦白从宽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延伸,明确对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自首、坦白、退赃退赔等情节,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和从宽幅度。刑事诉讼法针对认罪案件规定了简易程序与刑事和解程序,2018年修法增设的速裁程序,也是针对认罪认罚轻罪案件设计的诉讼程序。将这些规定系统整合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在政策导向、实体处理、程序保障上,全面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规范,鼓励、保障真正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从而更好落实宽严相济、坦白从宽,释放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效能。同时,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案件分流的程序条件,充分尊重其诉讼主体地位和程序选择权,并保障被害方的有效参与,切实加强人权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促进刑事司法公正、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必由之路。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分流处理,推进繁简分流层次化、精细化、体系化,构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衔接的多层次诉讼体系,简案快办,繁案精办,实现诉讼程序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庭审实质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体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是我国刑事政策法律发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框架内,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进一步在实体上落实宽严相济、在程序上推进繁简分流、提升刑事司法效能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绝不是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简单翻版。从制度定位上看,认罪认罚从宽的根本目的是落实宽严相济、促进司法公正,避免“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错误导向。被告人只是通过认罪认罚争取从宽,而不是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而国外的辩诉交易,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就诉讼结果进行协商处分、交易还价,以避免诉讼风险。从适用标准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证据裁判要求,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具体幅度,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来把握。而国外的辩诉交易,赋予检察官较大自由裁量权,有的案件从宽幅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职权配置上看,认罪认罚案件的定罪量刑,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要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而国外的辩诉交易,法官对交易结果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只有准确把握两者间的本质区别,才能正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重点和原则
试点启动前期调研时,曾有一些同志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顾虑,担心会出现证据把关不严、量刑把握不准、宽严繁简失当、放纵犯罪乃至造成错案等问题。为此,“两高三部”在先后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工作部署会中反复强调,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要准确把握适用重点,始终坚持宽严相济、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四项原则,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妥推进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保障。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分歧,都要准确把握适用重点和适用原则,确保案件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要准确把握适用重点。对于相对轻罪的案件及一些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危害不大且案情明了,具备从宽条件的,要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涉案矛盾及时化解和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敏感案件,对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案件,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决不能不加区分、简单一律从宽。对于案情复杂或者蕴藏着复杂因素的案件,不能简单化处理。
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要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实行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宽严有据、宽严得当。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规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要依据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避免片面从严、一味从宽两种错误倾向。对于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必须依法严惩。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谅解的案件,人民法院也要认真审查,具有前述严重情节的,严格依法处理。
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量刑,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确保量刑与罪责大小相匹配,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一方面要看罪行的严重程度。对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罪行较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以及累犯、再犯,则要依法从严掌握。另一方面要看认罪认罚的主动性、及时性、稳定性、全面性,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对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案件的作用,来决定从宽的具体幅度。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偏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法律统一适用的,即便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没有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认真审查、依法裁判,确保量刑公正,维护法律权威。
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刑罚轻重,都应当适用统一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就降低证明标准,对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按认罪认罚从宽简单处理。同时,也要防止对本可定罪的案件,因办案人员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而轻易作为疑案处理或者在量刑上留有余地,放纵犯罪分子。要注意把握被告人认罪对取证、举证、认证的影响,一方面,认罪口供是定案的直接证据,真实、自愿、合法的口供,可以大大增强内心确信;另一方面,也不能单靠口供,该补查的不补查,该把关的不把关,防止出现过分倚重口供定案的现象。
要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准确有效执行法律的基本保证。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的关系没有变化,控辩审三方的职能配置和诉讼格局没有变化,人民法院对案件质量审查把关的职责要求没有变化。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仍是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依法行使,定罪量刑作为审判权的核心内容,具有专属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仍然属于程序职权,是否适当、是否采纳,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各级人民法院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刑事审判职责,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配合、完善制约,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把好事实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审判程序关,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有效实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公正高效司法的“中国方案”,是刑事司法领域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把握正确方向,凝聚各方力量,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有效实施。
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抓住公正司法这条生命线,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要牢牢把握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工作主线,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新期待新要求为基本取向,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要牢牢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方向,这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制度行稳致远、取得预期成效的根本保证。
切实履行法定审判职责。发挥好刑事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引导作用,发挥好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把关作用,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程序适用等方面,严格依法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一是严格规范诉讼程序。准确把握速裁、简易程序适用条件,避免一味从“简”求“快”。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北京、西安、青岛等地探索的全流程简化模式,天津、南京等地建立的“一步到庭”模式,都是有益尝试,各地法院可以互相借鉴学习,继续整合、探索完善,强化职能衔接,提升办案质效。要落实庭审实质化,发挥庭审对查明事实、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决定性作用,特别是要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关键证据进行审查核实,避免庭审流于形式。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不再认罪认罚,依法应当转换程序的,要及时转程序审理。
二是完善案件审理机制。全面审查认罪认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程序适用的正当性和量刑建议的适当性。完善量刑建议审查机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又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纳;对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应当告知检察机关调整,检察机关不予调整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三是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与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调,支持值班律师依法履职,保障被告人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确保其知悉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要切实予以保障。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意见,将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和解等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
协同有效发挥制度功能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涵盖实体、程序、工作机制多个方面,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很强的工作。改革启动以来,各地法院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领导,协调解决工作难题,取得了积极成效。如江苏、辽宁等地法院协调有关部门,专门出台意见,细化量刑建议形式、说理、调整的标准和程序,规范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协作、信息通报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杭州、福清等地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指派值班律师提供辩护服务,提升法律援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增强共识、凝聚合力,切实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公平正义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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