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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网络违法犯罪搭上“技术快车”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3-08-15 16:12:33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8日第6版。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enerated Content)和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的日益成熟,虚假音、视频的伪造效果越来越逼真,技术使用也越来越便捷,诸如广州地铁“一键脱衣”事件、内蒙古包头“AI换脸”诈骗案件等事件屡见报道。上海法院审理的一些涉新技术滥用违法犯罪案件,折射出新兴技术滥用的风险日益凸显,提醒相关部门有必要高度重视此类案件呈现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研判风险,引导技术向善。


换脸自娱自乐,谁侵犯了谁的权利?

彭某长相甜美,热爱古装,与独立摄影师程某合作拍摄、创作短视频摄影作品,入驻在抖音平台后发布的古风汉服短视频作品,备受粉丝的喜爱和关注,二人逐渐在圈内圈外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和人气。成为网络红人的彭某,不断接到展会、商演的机会,程某的商拍、寄拍也邀约不断,彭某本人及二人的作品形成了较大的商业价值。

王某看到网红流量带来的巨大利益,遂注册成立了一家信息科技公司,开发、运营一款名为“秀颜”的手机换脸软件,将程某拍摄制作的包含彭某以及其他网红肖像的短视频作品上传为模板,供用户“换脸”使用,用户付费成为会员后,仅需上传自己的头像照片,即可通过AI技术与视频中的网红进行面部匹配、替换,然后导出高度近似的高清无水印视频作品,或用于自娱自乐,或用于恶搞他人。

彭某、程某获悉后,将王某及其经营的信息科技公司告上法庭。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彭某具有一定的网络热度,其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视频资料中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王某未经彭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肖像的视频,已经侵害其肖像权。程某是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王某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擅自使用和传播程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程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院遂判令王某在其运营的“秀颜”软件首页显著位置,对使用彭某肖像一事赔礼道歉,连续保留七日;王某赔偿彭某经济损失5600元。判令信息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短视频;信息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秀颜”软件首页显著位置发表声明,向程某公开赔礼道歉,30日内不得删除或撤销;信息科技公司赔偿程某经济损失2000元。


合成事故现场,“移花接木”的恶果谁来食?

张某与荆某共同经营一家汽修店,除日常车辆维修、保养,还代为拖车、代办事故理赔等,生意红火时店里曾停满待修车辆。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发现其维修的大部分发生单车小事故的车主并不会选择向保险公司理赔,而是自掏腰包支付维修费用。张某遂利用代办事故理赔的便利,将放弃理赔的车辆开到定损点定损,私吞车主的理赔款。

后来,尝到甜头的张某又与荆某合谋,认为可以将单车小事故伪造成双车事故,向保险公司骗取更高额的理赔款。二人一拍即合,半年内,伙同员工孙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图像合成技术,先后20余次将他人送修的单车事故车辆伪造成系与自己所有的车辆发生双车事故,用此“移花接木”手法向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16万余元。

后保险公司在联运调查平台上发现张某、荆某投保的车辆存在大数据异常,经稽查部门调查发现,张某、荆某等人冒用多人身份证,伪造事故现场照片、人车合影,存在骗保可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荆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伪造事故现场、办理保险手续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该院综合考虑二人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态度、部分退赃等情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张某、荆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颜值智能检测,当着你的面还能偷走些什么?

吕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上网浏览时意外发现一款免费“颜值检测”软件,该软件声称只要上传一张正面照,即可通过AI自动分析颜值,对皮肤状态、肤色、五官等进行分析并给出一定的分数。出于好奇,吕某当即下载了该软件,并授权软件使用时可访问手机相册,很快该软件给吕某的颜值进行智能评分,吕某又将该软件分享给身边的好友使用。

殊不知,颜值检测是假,盗取信息是真。原来所谓的“颜值检测”软件其实是李某制作的一款具有非法窃取安装者相册照片功能的手机“黑客软件”,该软件以“颜值检测”为噱头,非法采集使用者的人脸信息以及相册里的其他个人信息,压根不具备评分功能。李某到案后,公安机关在其服务器和网盘里查获含人脸信息、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8100余万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还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颜值检测”黑客软件窃取使用者人脸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李某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侵害了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院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李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其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永久删除“颜值检测”软件及相关代码,并删除服务器和网盘里的涉案照片。

(以上人名及公司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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