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群升律师简介
方群升律师,广东潮汕人,法学专业学士毕业,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电话:188-0209-0546,020-38106920
方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擅长各类诉讼、执行业务,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执业以来办过各种类型刑事案件上百件,1.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放火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3.走私犯罪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罪;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5.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如: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如: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重婚罪;7.侵犯财产犯罪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8、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提供侵入、非法公职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9.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如: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10.毒品类犯罪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11.组织卖淫类犯罪如: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介绍卖淫罪;12.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如: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逮捕、无罪释放或者不起诉的结果,广获客户信任与好评!
在逮捕后的刑事案件代理中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提出有利建议,向公检法机关提出各项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或罪轻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屡获客户满意和认可!
部分刑事案例分享如下:
1.担任蒙某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人,当事人被拘留第37天被不予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后无罪。
2.担任曹某职务侵占罪一案辩护人,当事人因涉嫌诈骗90余万(法定刑期十年以上)被刑事拘留,后成功将罪名由诈骗罪改为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2年6个月。
3.担任沈某赌博罪一案辩护人,当事人被拘留30天后办理取保候审,后不做犯罪处理。
4.担任罗某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人,当事人被拘留第37天被不予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后无罪。
5.担任余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当事人被拘留30天后办理取保候审,后不做犯罪处理。
6.担任章某敲诈勒索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一案辩护人,成功打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后不起诉。
7.担任陈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辩护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提出量刑为11年,经过多次反复沟通,后检察官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提出量刑建议为1年6个月,一审开庭前与法官多次反复沟通,最终一审判处1年3个月。
8.担任许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辩护人,一审判处缓刑。
9.担任徐某强制猥亵案,当众猥亵他人刑期五年以上,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多次反复沟通,后检察官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提出量刑建议9个月,后一审判处9个月。
10.担任莫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成功取保,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1.担任黄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12.担任谷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打掉,罪名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变更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最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13.担任钟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辩护人,当事人因有前科劣迹,多次与公安、检察院沟通均不同意取保候审,后在审判阶段成功取保,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14.担任刘某强奸罪一案辩护人,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
15.担任杨某非法拘禁罪一案辩护人,逮捕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6个月,可适用缓刑,一审开庭前与法官多次反复沟通,最终一审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16.担任谢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人,当事人被拘留第37天被不予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个月。
17.担任蒋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辩护人,当事人被拘留第37天被不予逮捕并办理取保候审。
18.担任涂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与检察官多次反复沟通,成功将罪名由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涉案情节法定刑为10年以上)变更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9.担任代某职务侵占罪一案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与检察官多次反复沟通,检察官补充证据后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认定代某成立自首从而减轻处罚。
20.担任肖某强奸罪一案辩护人,在逮捕后接受委托,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与检察官多次反复沟通,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21.担任王某诈骗罪一案辩护人,在逮捕后接受,公安指控诈骗800余万,法定刑期十年以上,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与检察官多次反复沟通,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22.担任邓某盗窃罪一案辩护人,本律师介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要求无罪释放或先行取保候审,当事人在被拘留20余天后成功办理取保手续,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与检察官多次反复沟通,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23.担任林某诈骗罪一案辩护人,当事人在被拘留20余天后成功办理取保手续,公安指控诈骗30万。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与检察官多次反复沟通,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24.担任蔡某故意伤害罪上诉一案辩护人,当事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成功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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