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粤XXXX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女,2001年10月26日出生,傣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云南省XX市。因本案于2022年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群升,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刑诉[2022〕XX号起你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方群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与被害人周某某是同居恋人关系。2022年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黄XX与被害人周某某一同参加朋友聚会饮酒后返回共同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XX巷XX号XX房,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互相殴打,后被害人周某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被告人黄XX夺过水果刀欲离开出租屋,被告人周某某挡在门口阻止被告人黄XX离开,两人在门口互相推搡时,被告人黄XX右手中的水果刀捅中被害人周某某左腹部,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黄XX随即拨打120、110,并跟随救护车到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公安机关在医院将被告人黄XX带回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被单刃锐器作用于左腹部至左髂总动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提交了: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X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XX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等候警方处理,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3、本次犯罪系因感情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在公诉机关建议的量刑幅度内给予最轻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XX与被害人周某某是同居恋人关系。2022年1月7日3时许,被告人黄XX与被害人周某某一同参加朋友聚会饮酒后返回共同居住的广州市番禺区XX巷XX号XX房,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互相殴打,后被害人周某某拿起一把水果刀,被告人黄XX夺过水果刀欲离开出租屋,被告人周某某挡在门口阻止被告人黄XX离开,两人在门口互相推搡时,被告人黄XX右手中的水果刀捅中被害人周某某左腹部,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倒地,被告人黄XX随即拨打120、110,并跟随救护车到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公安机关在医院将被告人黄XX带回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被单刃锐器作用于左腹部至左髂总动脉破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等理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的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XX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2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25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同居恋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互相殴打,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
被告人在致受害人死亡后主动拨打120、110,并随救护车到医院。该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黄某刑事拘留,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黄某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某家属委托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案,律所卿爱国主任指派方律师办理此案,方律师经多次会见被告人,尽快在检察院阅到案卷,经办律师阅完卷后,卿律师召集团队十几个律师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侦查机关和检察院初步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罪名成立的话,抛开其他从轻或减轻的因素,正常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如果有投案自首和及时积极抢救,也得判13-15年。
从本案证据来看,被告人本人一直没有承认是故意用刀捅伤受害人的;且受害人仅中一刀;受害人已死亡,没有其他监控或现场证人;且没有双方平时有打斗的证据;结合受害人受伤,被告人立即拨打110、120并护送到医院抢救,从主观上来看,被告人并无故意伤害受害人的目的和故意。因此,参会律师多数认为认定黄某故意伤害的证据存在欠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定过失致人死亡。目前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主要工作都前移,提前与检察院沟通定罪和量刑,被告人、检察院、律师达成共识,有很多人觉得律师在法院没有什么辩护的作用了,其实是律师提前与检察院沟通,这也是表达意见和辩护的一种方式,达成一致即可做认罪认罚,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还可以在法院辩护,之前只能在法院辩护,现在律师的作用更大,更是在检察院就提前介入辩护阶段,更有利于被告人。
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的意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黄某三年六个月,本案遗憾的一点是,被告人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差,不然的话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如果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机会判缓刑,这样对受害人家属和被告人都有利,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总之,刑事律师的作用也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从轻处罚,化解社会矛盾,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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