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赔偿决定书
穗检八部赔决(2021)XX号
赔偿请求人童XX,女,汉族,1990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XXXXXXXXXXXXX,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
代理人袁林林,广东中泽(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请求人童XX于2021年7月22日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后被法院宣告无罪,造成其被限制人身自由712天,家庭、事业遭受严重损害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其具体请求为:1.赔偿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265647.2元;2.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32823.6元。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决定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2019年3月2日,赔偿请求人童XX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本院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决定批准逮捕童XX。2019年5月30日,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以童XX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2月4日,本院以童XX构成走私毒品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两次开庭审理,2021年2月1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童XX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于同日释放。2021年3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粤01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证据不足,指控的走私毒品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童XX无罪。童XX共被羁押712天(自2019年3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机关缉拘通字[2019]0037号《拘留通知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侦监批捕[2019]282号《批准逮捕决定书》、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机关缉捕通字[2019]0012号《逮捕通知书》、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机关缉诉字(2019)025号《起诉意见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公一补侦[2019]166号、219号《补充侦查决定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公一变[2019]378、512、659号《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公一刑诉[2019]287号《起诉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初557号《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8月17日依法听取赔偿请求人童XX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就赔偿事项进行了协商,赔偿请求人同意按照202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以支付赔偿金方式对其人身自由损害进行赔偿,以及按照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赔偿请求人同意本院采取的赔礼道歉方式。
本院认为:本院对童XX涉嫌走私毒品罪批准逮捕后,指控其犯走私毒品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以证据不足,指控的走私毒品罪不能成立为由,判决童XX无罪。童XX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此刑事判决具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效力。本院为童XX申请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且不具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童XX具有取得人身自由赔偿的权利。童XX在法定时效内提出人身自由赔偿请求,应按照202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373.10元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请求人童XX因无罪逮捕被羁押712天,给其家庭生活、个人事业造成严重影响,应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赔偿请求人童XX虽没有向本院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但根据赔偿请求人被无罪羁押及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院应在无罪逮捕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4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赔偿童XX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265647.2元。
二、向童X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32000元。
三、以口头方式向赔偿请求人童XX赔礼道歉,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童XX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对本决定没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超过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即三十日没有申请复议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起向本院申请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点评:
该案从接受委托时家属及律师都认为走私毒品近9公斤,当场抓到毒品,大家保命的机会不大,但大家都去努力争取保命,通过多次会见嫌疑人,充分沟通后,律师在阅到案件材料后,卿律师召集团队律师开会讨论后,决定从无罪方面着手辩护,先试着与检察官多次沟通疑罪从无,但检察官的态度没有改变,经办检察官对待这么重大疑难的案件,坚持不放过,经过开庭及开庭后的补充侦查,我们辩护律师从一些非常细小的情节和不正常的可疑的情况着手辩护,指出了该案存在十几点疑点,最终说服合议庭法官,法官也认为该案存疑,与检察官沟通撤诉的问题,检察院坚持认为有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最终直接宣判无罪,从可能判死刑到无罪释放历经712天,最终我们律师建议童某申请国家赔偿,最终顺利获赔39万多。
(作者: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卿爱国,湖南邵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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