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的快乐,
小编是真的不太懂,
但钓鱼引发的安全事故,
实在是看了太多。
年轻小伙高压线下垂钓触电身亡,
这样的悲剧该谁负责?
近日,
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样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4日下午16时,正值国庆假期,小伙谭某和几位朋友自带渔具前往宜章县某村一鱼塘钓鱼。由于谭某所持的鱼竿比较长,在鱼塘的不同方向垂钓,同伴李某某发现上方有高压线,多次提醒谭某换个地方钓鱼。
17时左右,谭某在钓鱼的过程中鱼竿线不慎碰到高压线,被电到后倒地不起,不幸身亡。10月6日,当地镇政府邀请镇供电所工作人员对事发地高压线路距地高度取两处进行测量,高度分别为5.48米、5.77米。
事发后,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谭某的家人与一同钓鱼的4人达成调解协议,4人一次性赔偿谭某的死亡补助金、丧葬费等费用151700元。
谭某父亲认为,事发区域上方高压线路未达到离地6米的安全标准,且事发区域未设置明显醒目的高压等安全警示标志,因此高压线线路产权经营管理者桥头电站应当对谭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桥头电站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72.7万元。
桥头电站在庭审中陈述,公司每年巡查一次线路。鱼塘附近的电杆未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但该处鱼塘原为稻田,是塘主李某改为鱼塘后将田埂提高了30至40公分。鱼塘不对外营利经营,谭某等人到鱼塘钓鱼时李某也并不知情。
法院判决
宜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受害人谭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高压线下垂钓的危险性,其疏忽大意而触电身亡,谭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事发线路导线电流10千伏,属于高压电,被告桥头电站不能证明案涉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应按无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高压线离地安全距离不够是由于李某私自填土导致的,但桥头电站仍负有检查义务,高压线所经过鱼塘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故桥头电站按无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宜章县人民法院判决桥头电站承担本案事故15%的赔偿责任合计10.9万元。目前案件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夏季来临,钓鱼的人们也越来越多。垂钓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在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活动,同时也应当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相关规定,避免非法捕捞,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作为供电部门和线路周边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尽到设施安全义务、安全警示义务、安全管理义务,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安装电力设施,于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定期检查、维护设备设施,在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保障自身权益。
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
作者:姚汶君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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