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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检察长:法官越位是因为检察官主导责任没有发挥好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8-09 10:00:23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法吸收了对抗制的合理格局,对我国庭审制度作了重要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正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前提是准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对此,2017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进行说明时提出:

“作为庭审的主导者,法庭可以在审理过程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引导控辩双方针对影响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辩论。要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积极引导控辩双方理性辩论,促使庭审规范有序进行,对控辩双方的发言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扰乱法庭秩序等情形,法庭应当予以提醒、制止。要进一步完善量刑程序,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情节,参照量刑指导意见规范量刑,保证量刑公正。”(摘自《最高法发布以审判为中心刑诉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这也引发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庭审的主导作用应当由谁以及如何发挥?对此,理论和实务上一直都是存在争议的。在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业务讲座的授课中,张军检察长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张军:法官越位是因为检察官主导责任没有发挥好

2018年7月中央政法委召开的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强调,构建起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新格局。这样一个十分重要的要求,检察机关是不是作了认真学习、思考?这个要求揭示了诉讼的本质、审判的本质、庭审的本质,实际上也提出了检察机关应当在庭审中、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好主导责任的问题。

为什么强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必然影响到对检察官主导责任的认识呢?谁负责庭审的举证责任?检察官!没有证据就没有庭审,有什么样的证据就有什么样的庭审。起诉的是贪污罪,结果证据只能认定为挪用公款罪,那就是一个挪用公款案件的庭审了。检察官承担指控、证明犯罪的法定职责。狭义的指控、证明犯罪不是在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而只发生在审判环节的庭审中。检察官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责无旁贷,必须承担,也只能由检察官来承担!许多检察官还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具体怎么理解检察官在庭审中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庭审前的主导责任问题得到一致认可。刑事案件要由检察机关来审查批准逮捕,捕与不捕,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要对案件的走向、证据的收集给予指引,侦查机关要按照检察机关的意见去补充侦查、收集证据、完善事实的认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引导。

如果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内容没有或者不足,怎么办?退回补充侦查,继续给予指引。检察机关推进捕诉一体,侦查机关非常认同,道理也在于此——捕与诉贯通,对侦查环节的指引也做到了连贯一致。对于诉前阶段的主导责任,大家都还比较认同,也是毫无疑问!

那么,在法庭上检察官是不是主导呢?检察官不诉,法院哪来的案子?不诉不理!检察官是主动起诉,法官主要围绕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查明真相。检察官能摆脱起诉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吗?法庭上检察官指控什么犯罪事实,适用哪一法律条款,就得拿出相应的证据、理据来,拿不出来法院就可能宣告无罪、改变案件定性!检察官拿出证据、理据,才有下一步的控辩双方质证辩论,这些都紧紧围绕起诉中的指控、示证来展开,检察官的履职不是主动的吗?不是在主导吗?有的人说,法庭上恐怕还是审判长发挥主导作用吧!审判长在庭审中履行的是指挥庭审的职责,在庭上按照程序要求检察官宣读起诉书,然后围绕起诉开始法庭调查。辩护人有什么意见,也是围绕检察官的起诉指控来发表,不可能我们起诉指控的是甲,辩护人抛开甲却独自在说乙。即使辩护人认为指控甲不当,首先也要辩清楚为什么不该指控甲!所以,法官在庭上就是一听一断,所谓“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

如果把控方和辩方视为当事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那么争斗、控和辩是由谁引发的?公诉人!但是在以往的庭审实践中往往不是这样,有时候法官和辩护律师争论起来,个别甚至走向极端,把辩护律师逐出法庭。法官在这个时候表现出了异常的“主导”作用,原因很多,但大多情况是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没有正常发挥其应有的主导职责。为了确保裁判有理、有力,法官只能代替检察官跟辩护人争辩起来,因为法庭上不把道理讲清楚,可能就判不下去,于是越俎代庖,跟辩护人争辩起来,越位了。法官的越位主要是因为检察官主导责任没有发挥好。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代表团访问新加坡,我在和新加坡总检察长黄鲁胜先生谈起检察官主导责任时,他完全认可。实际上,从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和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看,检察官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是承担主导责任的。这种主导责任不仅体现在庭前,而且体现在审判期间,包括审判后检察官认为判决不当的还要抗诉。执行阶段也是这样。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个特殊的制度模式,也必须积极主动去发现执行环节的违法,这不也是在主导吗?主导责任涉及的检察理论与实践问题,要认真加以研究。提出主导责任决不意味着你高我低,或者是权力上的主次,而是要让我们意识到责任!更重的责任!正确、充分地履职。

比如,在庭前是主导责任,那就要考虑怎么去发挥好,如果不批捕,能不能把道理讲清楚,让侦查机关信服,不再提出无谓的复议、复核;捕了,能不能把下一步继续侦查的要求列清楚?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组在江西检察机关阅卷,发现有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只写要查什么事。为什么查?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什么?没有写。能不能把它写清楚?写清楚了,侦查人员才明白,才能更好地补充证据。道理、目的写清楚,是要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后能够顺利诉出去,从而避免再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在审判中是主导,那就要求公诉人必须以负责任、更高一筹的指控证明犯罪能力,使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审判落到实处。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是一个十分典型的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有人把它称为中国版的“诉辩交易”。根据这个制度,检察官要更加负责、明确地在庭前即与犯罪嫌疑人就案释法:如果认罪,案件将会依法从宽处理。检察官把道理讲清楚,让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将起诉到法庭,这就是在践行检察官的主导责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检察官提出的建议。从试点情况看,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96%以上都被采纳了,再次充分说明了主导责任是实实在在的。刑事诉讼法特别明确规定,法官原则上应该采纳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如果认为不妥,得要求检察官重新提出量刑建议,如果检察官调整了量刑建议,法官仍认为不妥,才可以直接作出裁判。这说明检察官的责任更重了。

以前的庭审,检察官把案件、被告人诉出去就认为基本完成了任务。今天,庭前的认罪认罚工作,庭上的量刑建议,检察官也要斟酌再三。要认真思考怎样把检察官的主导责任履行好、履行到位,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全国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把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写进了工作报告。检察官都要认真思考,努力把新时代赋予的更重责任扛在肩上,切实发挥好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摘自张军:《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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