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伟,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0年8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0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伟以向被害人王某某出示护照、通行证为由,将被害人王某某带到本区大石街大涌路68号龙华公寓406房,后以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奸淫。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被告人袁某伟承认控罪,只是辩解其没有对被害人使用暴力。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袁某伟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情节较为轻微,亦没有使用暴力强奸被害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袁某伟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伟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伟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袁某伟自愿认罪,且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并建议对被告人袁某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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