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刑事判决书
(20xx)穗中法刑一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候某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xx县,文化程度xx,住xx县xx乡(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自报)。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候某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番法刑初字第12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候某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段某铜(另案处理)夫妇因工作和生活上的一些矛盾而到番禺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xx房,质问候某飞和被告人候某站,致双方发生摩擦。期间,被害人将候某飞以及被告人候某站打伤(其中被告人候某站属轻伤)。随后,被告人候某站和候某飞抢过被害人的砖头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某铜的伤情属于轻伤。
原判认为:被告人候某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候某站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某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候某站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段某铜适用缓刑,而对其没有适用缓刑明显不公平;双方都是轻伤,段某铜先动手打人,有过错在先,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为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段某铜(另案处理)夫妇因工作和生活上的一些矛盾而到广州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xx房,质问候某飞和上诉人候某站,致双方发生摩擦。期间,被害人段某铜将候某飞以及上诉人候某站打伤(经法医鉴定,上诉人候某站属轻伤)。随后,上诉人候某站和候某飞抢过被害人的砖头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段某铜的伤情属轻伤。
上述事实,认定依据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段某铜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5月24日凌晨1时左右,其回到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xx房,其妻子对其说今晚楼上402房的人敲其房门,后来说不出原因就走了。其听后就走上402房想问原因,当时其妻子也跟着上楼。说不了几句,那敲门的年某人就动手打其妻子,其就上前推开他,接着就打起来。其见这样就走下楼,想关住门再报警。他们追下来,其中在房内年纪大一点的人手上拿着一把刀追下来,他们人多,其关不上一楼的大门,又和他们打起来,两个年某的人手上分别拿着木方、砖头等。推打几下后,那个年纪大一点的人就一刀砍在其头顶上,打了二三分钟,他们见其头不停地流血就往外走了。其就叫其妻子打房东的电话,后来房东将其送到医院。经辨认,被害人段某铜辨认出上诉人候某站是2010年5月24日凌晨1时在xx街xx巷xx号处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
2、证人廖某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其和段某铜因为其出租屋楼上402房的一个男某年来敲其家门一事,上去402房问个究竟,上去后发现敲门的那个老乡不在,就问在402房内的一个人,问了几句就吵起来,后来有两个男子从楼下走上来,一个就是敲门的男子,另一个是在一间工厂上班。那个在工厂上班的男子就问什么事,段某铜就说不关他的事,但该名男子就与段某铜打起来。其上去劝的时候,那个敲门的男子就用手叉住其颈部,其就反手抓住其头发,打了一会对方三个人就将其夫妻赶下楼,在一楼将大门关上,段某铜在门外,其在里面挡住对方三个男子,不让他们开门,但后来就被对方推开了,对方三个人打段某铜,那个在工厂上班的人就用一块砖头打其丈夫,那个敲门的男子就在地上捡了一条木方又打段某铜,而当时那个年纪大的男子用铁棍打段某铜。其很害怕就站在一旁看,大约打了几分钟就离开了,其看到段某铜头部流血出来,就打电话叫老乡送段某铜去医院,在医院其也看到对方三个男子,对方就被警察带回审查。经辨认,证人廖某爱辨认出上诉人候某站就是莲塘大街打段某铜的人。
3、证人候某忠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23日12时许,其和刘某虎、候某飞在xx镇xx村木材市场搬运木材,期间有一名陌生男子来到,他对其二人说:“你们没饭吃就回老家,这里的搬运都是我的,没经我同意谁都不准做。"其二人听后就说:“这工作是木材市场的老板叫我们做的,你要我们不做,你就去叫老板不让我们做。"接着他就说:“我今天要把你们搞死在这里。"说完他就拿出手机打电话叫人过来,此时候某飞就和该男子吵了起来,过了1个多小时就来了另外三名陌生男子,接着他们就不让其二人搬木材,并叫其二人离开,其二人见状不妙就离开了。至同日 23时许,其和刘某虎正在出租屋睡觉,而候某飞刚好离开了房间去送他哥哥候某站出去,忽然其房门被人踢开,中午时在木材市场不让其二人工作的那个男子与他的妻子走到其房内,该名男子一进房就说:“今天你们的人到我家敲门是什么意思,敲门的人去了哪里,今天我要在这里砍死他"。其听后说:“你不要在我们房间吵,要吵你到外面去吵,不要影响我们睡觉。"这时候某飞刚好从外面回来,该名男子在四楼走廊上见到候某飞,指着候某飞就骂,此时候某站也上来,该男子就将刚上来的候某站推到我们的房间,接着候某飞、候某站就和他们两夫妻相互推撞起来。期间该男子拿出手机打电话,其听见他在电话中说叫人过来,还叫人带“枪"过来,该名男子打完电话就离开房间下楼去,其几人怕该名男子找人过来,于是也离开房间下楼去,当其几人下到一楼就发现该男子的妻子正堵住大门不让其几人出去,该名男子就在门外拦住的,于是其上前拉住该名女子的手,将她拉离大家,接着其第一个走出大门,候某飞跟在其身后出来,他一出来就被该男子用砖头砸到头部,接着候某飞、候某站就和该男子两夫妻打起来,打了约几分钟,他们双方就停手,其见候某飞受伤就带他到医院治疗。后来其几人在石基医院见到该两夫妻,不一会儿就有警察来到将其几人带回派出所。
4、证人候某飞的证言证实:因为其和堂叔候某忠在石基莲塘村的木材市场做搬运,段某铜不让其二人在那里做搬运,并在5 月23日下午对其说小心点。到5月23日晚上,因为其和候某忠住的地方就是与段某铜住在一栋楼房。其就去敲段某铜的门,只有段某铜的妻子在家,其就问叫他小心点是什么意思,但段某铜的妻子没有理他,其就回去。当晚其堂哥候某站过来玩。到了5 月24日凌晨,段某铜的妻子就在四楼叫起来,其和候某站就上去,看到段某铜和其妻子在四楼, 就说要赶走其几人。这时候某站就去劝架,谁知被段某铜打了一下。段某铜并马上打电话,并在电话中说:“叫几个人过来,拿刀、枪,将他们干掉算了"。其几人听就害怕,并走下楼打算离开。而段某铜夫妇就走在前面将门关上,段某铜挡在门外面,而他的妻子就在门里面挡住其几人,不让开门,后来其几人就将他的妻子拉开,把一楼的大门打开,候某忠先冲出去,其跟着出去时被段某铜打中左边太阳穴一下,候某站出来也被打中鼻子,跟着其和候某站就按住段某铜来打。其用拳头打,而候某站就从段某铜手中夺过砖头打了段某铜的头部。不到1分钟就和候某忠走了。
5、上诉人候某站的供述证实:2010年5月23日23时其来到其弟弟候某飞的出租屋,出租屋里还有其堂叔候某忠,其几人就在出租屋聊天,突然住在二楼的段某铜和他的妻子就跑上四楼,问其弟弟为什么去敲他的门,其弟弟就说你昨天上午为什么找人过来赶我们走,双方就争吵起来,其就在那里劝他们,段某铜就一拳打在其胸部,然后他就打电话,其听到他在电话里说“来几个人带上枪和刀",然后段某铜和他的妻子就下楼了,其几人怕他真的叫人过来,也接着下楼了,没想到其几人走到一楼发现他的妻子守在门口不让其几人出去,她挡住门锁不让其几人开锁,其堂叔拉开他的妻子开门,没想到段某铜在门外面顶住了铁门,后来其几人就合力推门,把门推开,其弟弟第一个走出来,没想到段某铜一个砖头就打在其弟弟额头上,其弟弟就往外跑,接着其也出来,他们俩夫妻就拉着其打,段某铜就用砖头打在其鼻梁上,接着就打在其后背上,砖头都断了,其就和段某铜扭打在一起,段某铜的妻子就抱着其双手,其奋力甩开段某铜的妻子,并在地上捡到一块段某铜打其的砖头砸了段某铜,后来其就跑开到马路上了。一分钟后其弟弟和堂叔也跟着跑到其身边,其鼻梁出了血,其弟弟头部肿起来,其二人就到医院里看病,后来段某铜夫妻俩也到医院,十五分钟后就看见有五个男子来找段某铜,后来其几人就被派出所民警带回派出所审查了。因何发生矛盾其不太清楚,听说是昨天中午段某铜叫其弟弟不要在莲塘的木材市场做搬运工作引起的。
6、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证实双方打斗现场的情况。
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段某铜、上诉人候某站的伤情属轻伤、证人候某飞、廖某爱的伤情属轻微伤。
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上诉人候某站的经过。
本院认为,上诉人候某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候某站和证人候某飞因工作、生活上的矛盾与被害人段某铜产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过错。被害人段某铜、上诉人候某站的伤情均属轻伤。证人候某飞与被害人段某铜也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段某铜已因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原判对上诉人候某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量刑过重,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0)番法刑初字第1210号
刑事判决主文即关于上诉人候某站的定罪部分;
二 、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0)番法刑初字第1210号
刑事判决主文即关于上诉人候某站的量刑部分;
三 、上诉人候某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4日起执行至2010年1 1月2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点评:
候某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判八个月,上诉人候某本人对比同仓人的案件感觉不重,准备不上诉,卿律师与候某的家属商量后认为,一审法官量刑过重,认为:双方都构成轻伤,且受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潘判了缓刑,而上诉人判了八个月,当时卿律师感觉到,同一个法院同一个法官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虽然上诉人刑期马上到期,但司法不公使卿律师心中愤愤不平,坚定上诉要求中院院判,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二审法院减刑二个月,下达判决书第二天即放人,虽然只减刑二个月,但对上诉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他再不出来双胞胎小孩没钱吃奶粉,面临着送养一个小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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