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7〕xx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通,曾用名刘某通,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汉族,文化程度xx,户籍地四川省XX县xx镇。2006年3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 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 016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2017年3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通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 016年5月至同年6月3 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秦某涛、黄某龙、林某洪、刘某宇、袁某刚、余某发、颜某书、母某彬、张某富、王某、任某均、李某(均已判决)与被不起诉人刘某通等人在番禺区xx镇xx村xx街xx号对面屋棚开设赌场,由犯罪嫌疑人秦某涛负责赌场的运作及发牌抽水,由犯罪嫌疑人黄某龙负责记账并发放“高利贷",由犯罪嫌疑人李某、任某均、张某富、王某负责招揽赌客,由犯罪嫌疑人林某洪、刘某宇、袁某刚、余某发、颜某书、母某彬与被不起诉人刘某通负责把风,聚集参赌人员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6年6月3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秦某涛、黄某龙、林某洪、刘某宇、袁某刚、李某、余某发、颜某书、母某彬、任某均、张某富、王某与被不起诉人刘某通等人在上述屋棚内聚集参赌人员麦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熊某、李某某、谭某某、韦某某、安某某、刘某某等人(均行政处罚)赌博时被查获(其中犯罪嫌疑人秦某涛、刘某通于2016年7月8日被抓茯,犯罪嫌疑人张某富、王某分别于2016.7.26、2016.7.25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犯罪嫌疑人及参赌人员赌资合计人民币91385 元,以及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西瓜刀一把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年通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刘某通的个人财物由扣押机关予以发还。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件典型的团伙犯罪,涉案人员众多,刘某家属在刘某通逮捕后委托卿律师团队办理该案,该团队邱律师多次会见刘某通在检院复印材料后,与卿律师及团队成员开会讨论后,大家一致认为指控刘某通涉嫌开设赌场的证据不足,卿律师二次向番禺区检察递交书面法律意见,最终检院决定退查,经过二次退查,最终检察院在2017年12月1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通当天获得自由。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总部)
卿爱国主任:139-2233-1600
网址1:www.qinaiguo.com
网址2:www.zhongzels.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6号汇金中心1603-1606室(金融城,地铁5号线科韵路站B出口往东150米)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增城分所
电话: 139-2233-6248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大道北18--20号(增城看守所正对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白云分所
电话:139-2233-0179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庆槎路后岗北街2号(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第三看守所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