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 2019]xx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明,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xx 19xx7xxxx,汉族,文化程度xx,户籍所在地广西xxxx号。2018年4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撤回起诉,次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6日10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明驾驶车牌为粤AXXXX的银白色丰田小车途经花都xx路和xx交界处时,与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搭载朋友李某的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发生轻微的刮蹭。后被害人史某某在未处理好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开车驶离,被不起诉人陈某明见对方开车离开,遂驾驶小汽车追了上去。后陈某明在明知当时的车速及摩托车刹车的安全距离不够的情况下,仍然超车拦截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致使两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史某某和李某受伤的后果。后经鉴定,被害人史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实陈某明有以驾车撞击方式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和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明不起诉。
扣押的小汽车一辆依法发还给陈某明。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8日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陈某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 01 8年10月28日以穗花检公刑不诉(2019) xx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陈某明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案发前被害人史某某驾驶摩托车碰撞被不起诉人陈某明因驾驶的小汽车,致使陈某明小汽车受损,后史某某驾驶摩托车意图逃离现场以逃避赔偿,以致陈某明驾驶小汽车对被害人史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尾随追逐竞驶,直至史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突然摔倒致使史某某倒地受伤(轻伤一级)的事实。
二、因双方之前已经发生了一次碰撞,致使追逐之后史某某驾驶摩托车倒地受伤时,双方车辆、人员之间是否发生了二次碰撞在现有证据下存疑。具体理由如下:其一,对现有小汽车、摩托车的现场检验勘查记录和追逐时相关路口监控视频截图进行比对,无法明确勘验出或证实双方有二次碰撞的物证痕迹;其二,现场唯一证人李某的证言指证小汽车车身左侧护杠部位碰撞摩托车后部,但勘验摩托车后部未发现相应碰撞物证痕迹;其三,陈某明供述最后也未明确承认其有二次碰撞到摩托车(即处于未承认也未否认的未知状态)。
因此,由于是否发生二次碰撞事实存疑且已无补充侦查空间,致使现有证据也无法否定陈某明驾驶小汽车追逐竟驶的主观目的系为私力救济(因车辆受损讨要赔偿说法)的合理性,即无法证实其主观目的系为了以碰撞方式故意伤害被害人史某某。综上,本院决定对陈某明不起诉。
案件点评:接受委托时初步判断该案构成故意伤害,因为被告人也承认有故意追赶行为,当时律师的观点是赔钱、认罪,争取缓刑,但后来律师团队在讨论时认为该案证据不足,缺少碰撞物证痕迹、及被告人主观目的是否为了以碰撞方式故意伤害被害人史某某,多数律师认为应当做无罪辩护,最后开了3次庭,法院听取律师的无罪意见后,建议检察院撤诉。虽然该案是一个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一旦判有罪的话,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后果:1,要赔偿受害人十多万。2,坐牢,3,判有罪对自己和后代都不好。下一步,不起诉人将委托我们向花都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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