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谭某雄,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2年6月底,被告人谭某雄在广州市经朋友郑某珍(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霖,在谈话中得知李某霖的大哥李某安、嫂子王某媚因涉嫌犯罪被阳江市公安局抓获,谭某雄遂起骗财意图,谎称自己在广东省公安厅情报处上班,系该处的副科长,李某霖对谭某雄深信不疑。回到阳江后,李某霖通过电话联系谭某雄,为李某安等亲属涉案一事请求谭某雄帮忙。两三天后,谭某雄、郑某珍乘车从广州到阳江,和李某霖在阳江市五洲酒店会面。谭某雄向李某霖提出操作李某安一案要10万元活动经费,后双方商定先付4万元,余款待事情办成后再支付。2012年7月20日,李某霖在阳江市江城区石湾路工商银行通过汇款方式将4万元汇至郑某珍账户,由郑某珍将钱转交给谭某雄,后郑某珍分三次将该4万元交给谭某雄。约过了两个星期,李某霖告知谭某雄其侄女李某文被抓,让谭某雄想办法释放李某文。于是谭某雄、郑某珍和王某忠(另案处理)驾车从广州到阳江,谭某雄假装向李某霖了解李某文被抓的基本情况,几人一起去五洲酒店吃饭。为了让李某霖更加信任自己,谭某雄谎称在场的王某忠是省公安厅领导,并骗称其已为李某霖亲属的事向阳江市纪委等部门打招呼,期间李某霖将6万元交给郑某珍,后郑某珍在酒店停车场处将4万元交给谭某雄。回到广州后,谭某雄给了王某忠8000元。李某文被逮捕后,李某霖再次联系谭某雄,谭某雄称共需要18万元方可办成李某文取保候审一事,后李某霖于7月30日在市区石湾路的工商银行将8万元汇到谭某雄账户。谭某雄在骗取李某霖共计16万元后,除王某忠的8000元外,余下的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赌博、喝酒等挥霍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雄退还赃款6.1万元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李某霖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1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谭某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某雄自愿认罪、是初犯,且其家属积极主动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行为未达到特别严重情节,恳请法院在量刑时考虑这些情节,建议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谭某雄从轻处罚或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对于被告人谭某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谭某雄自愿认罪、是初犯,且能主动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上述辩护意见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本案实际情况,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若按照公诉机关起诉的“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应为十年以上。法院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判了四年,是辩护人积极努力促成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结果。
由此,律师建议,有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一定要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退赔,得到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谅解,才能得到最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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